一、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,按照依法行政、规范管理的原则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,一般不转学。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,可以申请转学:
1、学生确有专长,并有相关成果证明,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;
2、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,不能在原校学习,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;
3、经学校认定,确有特殊困难,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;
4、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,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;
5、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。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不得转学:
1、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;
2、毕业年级的;
3、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;
4、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;
5、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、委托培养的;
6、通过普通“专升本”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;
7、提前批录取的;
8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;
9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四、办理学生转学,须先由转出学校、转入学校双方协商同意后,再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办理。
五、办理学生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:
1、如实填写《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一式五份;(此申请表可在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领取,也可直接在湖北教育信息网()下载)
2、申请转学者当年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,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或招生部门印章;
3、申请转学者在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,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;
4、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书,加盖所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印章;
六、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:
1、省内高校之间转学。转出学校、转入学校双方在《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表》签署意见并盖章,再送我厅确认。
2、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。转出学校、转入学校双方在《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表》上签署意见并盖章,报我厅确认并盖章后,再送外省高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。
3、由外省高校转入省内高校。转出学校、转入学校双方在《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表》上签署意见并盖章,先由外省高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并加盖公章后,再送我厅确认。
七、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,我厅原则上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。
八、办理高校学生转学手续,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。
九、办理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我厅高校学生处承办。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,不予受理;对理由正当、符合转学条件的,由高校学生处经办人、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。
十、经确认准予转学的,由高校学生处在《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表》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,向转出学校、转入学校和外省教育厅发出准予转学通知书,有关学校持通知书到省教育厅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,学生持通知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异动手续。转学生效时间以通知书下发日期为准。
十一、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,做好学生转学工作。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查,严格把关,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资料,对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原则、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,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十二、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。